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226號
MLDV,97,促,4226,2008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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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
  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撤銷登記,請一
  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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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