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22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 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撤銷登記,請一 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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