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周迺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大眾營造有限公司
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 1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93年 度重訴字第32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烱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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