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 議 人 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湯欽炳
代 理 人 湯錦棟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
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菘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顯係「崧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崧順交通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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