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附表一:
一、聲請人之配偶陳玉鳳近2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 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
二、聲請人及配偶現有無工作,若有,請提供在職證明及收入證 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往返臺東與高雄左營交通費之證明文件 。
附表二: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狀記載經營金香燭藝品麵館失敗,未據說明詳細時間、 具體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請補正釋明為何屬成立協商後另 發生之不可歸責事由)。
二、釋明有無與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全部金融機構完成協商,如有 ,請補提協商成立之債務協商協議書,並說明約定之還款條 件;如無,請提出未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
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
計劃。
四、聲請人目前仍分期付款中之汽車貸款(車牌號碼7S-3035)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顯示此筆貸款有保證人,請說明此事項之時間、對象,並提 出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