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395號
TTDV,97,司票,395,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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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許榮宗即北極熊電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228號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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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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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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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10月20日 │20,000元 │無 │無 │CH7728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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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10月20日 │20,000元 │無 │無 │CH772865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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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