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
民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2)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
受。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
金管銀 (6)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84年10月21日為借款人,向債權人(
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1筆金額新
臺幣1,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84年10月21日起至104
年10月21日止。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
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除仍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息外,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
金額照前項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2.63%
加年息1.66%,目前為年息百分之4.29。
(三)詎料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
討無效,業經聲請人依借據特約條款第五條約定,未按
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
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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