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黃鈴鳳即學林商行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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