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九龍金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龍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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