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35號
TNDV,97,訴,535,200805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前鎮區○○○ 路288號5樓之2,被告乙○○住所地亦在高雄市○○區○○ 路278之1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無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