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父親謝榮輝、母親馬卿芸、謝榮輝現任配偶楊秋波等
3人目前之職業及收入狀況。
㈡、聲請人祖母謝錦蓮、妹謝安琪及姪女謝岱蓉由聲請人負責扶
養之理由。
㈢、資產總價值(金額)。
㈣、必要支出之計算式。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