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陳全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