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520號
TNDV,97,司拍,520,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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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陳全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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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