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4249號
TNDV,97,司促,14249,200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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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債 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巷15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己○○
            巷7號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丁○○己○○乙○○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戊○○住屏東縣三地門鄉○地村○○路○段49  巷15號;丁○○住屏東縣內埔鄉○○村○○路8巷2號;己○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地村○○路○段63巷7號;乙○○住屏 東縣三地門鄉大社村10鄰勝利巷98號,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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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