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良宇
號
乙○○
號
丁○○
丙○○
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南縣六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4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