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
被 告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19號
被 告 黃英文即大順塑膠工廠
12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5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 3月19日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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