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21號
TNDV,94,智,21,200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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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安勳律師
被   告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19號
被   告 黃英文即大順塑膠工廠
            12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5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 3月19日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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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