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886號
TNDM,97,聲,886,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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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
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以民國97年3月17日 南市警三刑字第09643296600號函送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及子彈4顆(其中2顆因送鑑試射),係民眾買朝清於96年 12月27日在臺南市○○區○○街406號旁所拾獲,因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品,聲請裁定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他可發射 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 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查獲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 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驗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槍機而成之改造手 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另扣案子彈4顆,則認均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8.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 殺傷力等情,有該局97年2月15日刑鑑字第0970005796號槍 彈鑑定書1份可查,扣案改造手槍,子彈均可認屬違禁物, 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改造手槍、子彈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扣案之子彈中,既有2顆因試射而滅失,乃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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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