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賠字,91年度,95號
TCDM,91,賠,95,200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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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鴻謀律師
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
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於 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判決諭知無罪當庭釋放,公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三七五號判決駁回 上訴,全案遂告確定,爰依法聲請冤獄賠償云云。二丶按受無罪之宣告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如其羈押係因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指行為違 反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或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而言;所稱「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 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 者。本件聲請人因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聲請人於案發之初, 警訊時自承:「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晚上時分左右,詳細時間無法確定,我因謝豐 吉之邀處理林水樹之第三任妻子「阿芬」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所經營之真愛咖啡 廳被槍擊之事,要我出面當和事佬,當晚由司機林錚懋(阿茂)開車載我到台中 市市○路○○路角之「假日酒店」一樓包廂(幾號包廂不記得),當我到達包廂 內有謝豐吉丁榮文、林天助、另有一位我不認識之謝豐吉朋友已在場,隨即謝 豐吉即要我叫「阿芬」過來解決此事,我即叫司機林錚懋聯絡「阿芬」過來,期 間謝志成陳尚康陸續進來,又過一會兒綽號「阿偉」、「阿昇」、「阿木」、 「三粒」陳利益、「阿國」王德國同時進來,我與謝豐吉一一介紹認織,並互相 敬酒,過不久「阿芬」就進來了,我就與謝豐吉「阿芬」另闢廂房談「真愛咖啡 廳」和解之事,進入廂房我即叫少爺拿一壺西瓜汁,談了約十分鐘左右,「阿芬 」同意我出面調解,「阿芬」無條件不再究此事,談完沒多久即聽到外面吵鬧聲 ,我們三人聽到吵鬧聲趕到大門口,我衹見到一輛黑色BMW內有「阿昇」手上 持有槍械坐在駕駛座旁之位置隨即關門加速往文心路急駛。我隨即叫林錚懋開車 載著我去追趕這批人,並叫林錚懋扣機「阿國」王德國謝志成,但都沒有回電 ,我即在七期、八期文心南路、復興路一帶尋找,約有一小時左右,找不到人, 我即回大墩十街五五號之一我的公司,當時約凌晨二、三點鐘左右,我又怕發生 意外,叫林錚懋謝豐吉,但也沒有回應當天因我有喝酒四、五點左右我覺得有 點累,即在公司沙發上睡著了」。「謝豐吉要我去處理陳尚康謝志成去真愛咖 啡廳開槍事,發生時謝豐吉要我去處理,因為他與林水樹第三太太認識。當時我 人在另外一個包廂,聽到外面有聲音才趕出去,看到小漢富之人「阿生」手持手 槍押人。陳立益王德國也有去。林錚懋沒有跟去,他開車載我去找他們,我繞



了十、七、八期重劃區約一小時,我再回我藝品店,到藝品店等了一會兒就睡著 了」。「與謝志成認識有十幾年,陳尚康認識約有兩年。謝志成陳尚康被槍擊 案,其指證我涉案,可能是我把王德國介紹給謝志成陳尚康認識所以他們懷疑 是我唆使王德國陳利益、「阿偉」槍擊他們兩個,硬指證我涉案」。同案被告 王德國於該案中坦承:「我們當時為了謝志成陳尚康曾去太原路「真愛咖啡廳 」開槍之事談和,因張詩尉謝志成當場鬧翻,而「阿偉」取槍將謝、陳二人押 出去,押去太平十九甲公墓,謝志成是由我開槍射擊的,另陳尚康張詩尉射擊 的,我們是用同一支槍,該支槍張詩尉自首已交給警方了」。「因甲○○、胡金 木均為了掩護我的犯行,我又沒承認,害他們被收押禁見至今,我心感不安,所 以才坦承犯行及交出與張詩尉藏放之槍枝」等語。其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部分,因不能證明聲請人犯罪,經本院判決無罪,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告確定等情,固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少 連偵字第三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三號起訴書、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九一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三七五號刑事判 決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借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查:被告王德國亦自承聲 請人係為了掩護其犯行才被收押。而聲請人自承把王德國介紹給謝志成陳尚康 認識,旋即由王德國張詩尉等人將被害人謝志成陳尚康持槍重傷害;另聲請 人另因傳聞丁榮文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其名義向在大陸台商勒索新台幣五百萬元 之事,邀同謝豐吉出面在台中市市○路假日酒店向聲請人說明;又同日聲請人又 因介入調停張麗珍商談有關化解「真愛簡餐咖啡店」槍擊案之事,才約被害人、 加害人被告、及相關人員出面在台中市市○路假日酒店,此事全因聲請人而起, 聲請人帶往現場之人王德國張詩尉林錚懋等人,經被害人、及相關證人指認 ,亦認聲請人為共同行兇之人,而王德國張詩尉因不能忍受一時之氣,而持槍 行兇,全因聲請人一人而起,且聲請人於警訊之初,就被告王德國參與之事,全 部推託不知情係為了掩護其犯行才被收押,事後王德國自白參與其事,且承認係 因聲請人掩護其犯行才被收押,致法院對釐清事實有所延誤,就案發之初,當事 人指訴、或供訴等情觀之,聲請人似有重大嫌疑,業據聲請人於警訊及偵查中為 如上之自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檢察官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共 犯林錚懋陳立益尚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顯係聲請人因 其自己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故意之不當行為所致,依首揭規定,自 不得請求冤獄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黃 松 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聲請狀敘述理由,提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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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