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496號
TPDV,97,除,1496,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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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5月3日、同年4月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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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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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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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1,610,094元 │96年12月31日 │378907 │4 │
│ │司 周理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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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999,537元 │96年10月31日 │378765 │3 │
│ │司 周理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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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