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407號
TPDV,97,除,1407,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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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施勝隆即佑鑫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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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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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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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12月22日│790,956元 │AN0000000 │
│ │限公司 衣治凡 │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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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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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