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362號
TPDV,97,除,1362,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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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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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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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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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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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