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319號
TPDV,97,除,1319,2008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陳玉荀林志浩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92年11月4日 │ │200,000元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