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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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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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益憑證名稱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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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建弘店頭市場基金 │03-D00-00-0000000-0 │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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