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217號
TPDV,97,除,1217,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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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和益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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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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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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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96年11月12日│96年12月31日│862,335元 │SL0000000 │
│ │司 張廣博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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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益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