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具狀聲請關於執行被繼承人甲○○遺
產管理人必要費用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墊之,請具狀陳明法
律依據,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