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7年度,14號
TPDV,97,財管,14,2008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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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具狀聲請關於執行被繼承人甲○○遺
  產管理人必要費用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墊之,請具狀陳明法
  律依據,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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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