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707號
TPDV,97,訴,3707,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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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07號
原   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者,係基於被告以茂 成科技股份有公司發起人暨代表人地位,與原告所簽立之租 賃契約法律關係,並依公司法第150條規定為請求,而依該 房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1條約定,租賃契約如有爭議,係合 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既屬關於該 租賃契約所生租金給付之爭議,自有該租約關於合意管轄約 款之適用,依首開規定意旨,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非合意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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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