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534號
TPDV,97,訴,3534,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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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34號
原   告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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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