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416號
TPDV,97,訴,3416,200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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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1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本於伊與被告間之合建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委任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就系爭十六筆土地,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申請劃定為
都市更新地區、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實施權利變換計畫之手續,以及被告應提供會員名冊、管理人
身分證件、報備文件並配合用印,協同原告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辦理申請系爭十六筆土地之建造執照手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有明文規
定,原告本案訴訟標的,為其本於契約關係對於被告之作為請求
權,核其性質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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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