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624號
TPDV,97,訴,2624,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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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62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自身及女兒董盈名義,參加由被告自 任會首,會期自91年9月1日起至94年12月1日止(95年5月1 日因SARS停標1 次,且事後增加會員潘秀美,故該會應延長 至95年2月1日止),含會首共計41會,每會金額新臺幣(下 同)2 萬元,採標息須預先扣除之內標制之合會。詎被告竟 以未經會員同意或授權,於標單上偽造會員簽名,並書寫標 息,參與競標而得標後,向被冒標者及活會會員詐取會款方 式(詳如附表一),於92年6月1日之第8 標,誆稱原告女兒 董盈以4500元得標並冒標得款。原告復於94年1月1日第27標 與另一合會成員周麗珠以4700元合標,被告僅支付半數會款 ,即藉詞推諉未再支付,被告犯行已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1230號判決,爰依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111 萬8850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 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援引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是本件原 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僅限於被告以未經被冒名會員 之同意或授權,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造成原告之損害為限 ,至於原告因參加被告之互助會,被告實際積欠原告會款多 寡,核屬合會關係所生之糾紛,原告得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另 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是原告與被告間關於互助會會款債務 究為何,自非本院所得論斷。故原告主張於94年1月1日第27 標與另一合會成員周麗珠以4700元合標,被告僅支付半數會 款,被告應付積欠得標會款半數等語,揆諸上揭說明,自屬 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未經會員同意或授權, 於標單上偽造會員簽名,並書寫標息,參與競標而得標後, 向被冒標者及活會會員詐取會款方式,加損害於原告,已構 成侵權行為,被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次以, 死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交予會首金額,並非因詐欺所受 損害;而各互助會活會會員所受之損害金額,應係指其等交 付被告之會款金額,亦即被告以冒標方式詐欺活會會員繳納 之款項,致活會會員受有損害者;又被告冒名標會,實際既 無會員得標,該得標標金並非真實存在,自無從認其為原告 所失之利益,原告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該標金部分之損害。查:
(一)原告以自己名義參與合會部分:
原告於94年1月1日第27標與另一合會成員周麗珠以47 00元合標互助會之事實,為原告所自認,則被告縱未 將該次會款全數交付原告及另一會員,然原告於此時 已屬死會會員身分,應屬無疑。而被告分別於91年10 月1日、92年1月1日、92年4月1日、92年6月1日、92 年12月1日、93年9月1日、93年11月1日、93年12月1 日各冒標1會,各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分別為1萬62 00元、1萬6000元、1萬6000元、1萬5500元、1萬6000 元、1萬5700元、1萬5400元、1萬5500元,合計為12 萬6300元。是此部分原告損失金額為12萬6300元。 (二)原告以其子董盈名義參與合會部分:
被告未得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同意或授權,於附表所 示時間擅自冒用渠等名義,在標單上偽填各該會員簽 名,並分別填寫如附表所示標息,偽造標單以參與競 標而得標,得標後復告知其他活會會員係被冒標者得 標,對冒標者又謊稱係其他活會會員得標,致使被告



標者及其他活會會員因此限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者 得標,因此給付會款予被告,詐得會款;被告於92年 6月1日冒用原告之子董盈名義標得會款之事實,有本 院96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在卷可參,因原告實際上 並未參與競標,是原告以其子董盈名義所參與被告之 合會,應仍屬活會。而除上開(一)外,被告又分別 於94年4月1日、94年7月1日、92年8月1日、94年9月1 日、94年11月1日各冒標1會,各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 款分別為1萬6000元、1萬5800元、1萬5200元、1萬53 00元、1萬5500元,共計為7萬7800元。是此部分原告 損失金額為7萬7800元。
(三)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被冒名會員之同意或授權, 偽造標單冒標互助會之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之金額 共計20萬41 00元(計算式:12萬6300元+7萬7800元 =20萬4100元)。
(四)末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起訴狀繕本 係於96年11月8日送達被告,此有被告於原告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上簽名在卷可憑,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 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為無有理由,應認被告應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1月9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始為適法。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冒名標會致其等所受損害,請求被告 賠償,於法有據,惟應以此侵權行為所造成原告之損害為限 ,始得請求。故原告請求之金額在20萬41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方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 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 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附表一:
┌──┬────┬───┬────┬──────┬───────────┐
│編號│冒標日期│被冒標│ 標 金 │ 詐得會款 │被害人(活會會員) │
│ │ │活會員│(新台幣)│ (新台幣) │ │
├──┼────┼───┼────┼──────┼───────────┤
│ 一 │91.10.1 │高月娥│3,800元 │(00000-0000)│黃麗娟、孫慧苹、鄧淑芬
│ │(第二會│ │ │×(41-1) │沈巧鳳、姜添、游桂葉、│
│ │期,含會│ │ │=648,000元 │丙○○、蔡耀同、蕭玉蘭
│ │首實際已│ │ │ │、莊秀美周瑞美、蔡淑│
│ │標會員1 │ │ │ │梓、廖喜美、黃惠珍、陳│
│ │人) │ │ │ │日新、鍾一鴻、林秀瓊、│
│ │ │ │ │ │許碧蘭、許子佳、陳建武
│ │ │ │ │ │、吳遠維沈建隆、謝幸│
│ │ │ │ │ │生、吳宜蘭、林敏崔、柳│
│ │ │ │ │ │珠琴、周麗珠張金臺、│
│ │ │ │ │ │周寶珠姜玉連何蜀西
│ │ │ │ │ │、李麗真吳應熙、潘秀│
│ │ │ │ │ │美、高月娥
├──┼────┼───┼────┼──────┼───────────┤
│ 二 │92.1.1 │鄧淑芬│4,000元 │(00000-0000)│沈巧鳳、姜添、游桂葉、│
│ │(第五會│ │ │×(41-3) │丙○○、蔡耀同、蕭玉蘭
│ │期,含會│ │ │=608,000元 │、莊秀美周瑞美、蔡淑│
│ │首實際已│ │ │ │梓、廖喜美、黃惠珍、陳│
│ │標會員3 │ │ │ │日新、鍾一鴻、林秀瓊、│
│ │人) │ │ │ │許碧蘭、許子佳、陳建武
│ │ │ │ │ │、吳遠維沈建隆、謝幸│
│ │ │ │ │ │生、吳宜蘭、林敏崔、柳│
│ │ │ │ │ │珠琴、周麗珠張金臺、│
│ │ │ │ │ │周寶珠姜玉連何蜀西
│ │ │ │ │ │、李麗真吳應熙、潘秀│
│ │ │ │ │ │美、高月娥鄧淑芬
├──┼────┼───┼────┼──────┼───────────┤
│ 三 │92.4.1 │游桂葉│4,000元 │(00000-0000)│丙○○、蔡耀同、蕭玉蘭
│ │(第八會│ │ │×(41-5) │、莊秀美周瑞美、蔡淑│




│ │期,含會│ │ │=576,000元 │梓、廖喜美、黃惠珍、陳│
│ │首實際已│ │ │ │日新、鍾一鴻、林秀瓊、│
│ │標會員5 │ │ │ │許碧蘭、許子佳、陳建武
│ │人) │ │ │ │、吳遠維沈建隆、謝幸│
│ │ │ │ │ │生、吳宜蘭、林敏崔、儲│
│ │ │ │ │ │有言、柳珠琴、周麗珠、│
│ │ │ │ │ │張金臺周寶珠姜玉連
│ │ │ │ │ │、何蜀西李麗真、吳應│
│ │ │ │ │ │熙、潘秀美高月娥、鄧│
│ │ │ │ │ │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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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2.6.1 │丙○○│4,500元 │(00000-0000)│蔡耀同、蕭玉蘭莊秀美
│ │(第九會│(董盈│ │×(41-5) │、周瑞美蔡淑梓、廖喜│
│ │期,含會│) │ │=558,000元 │美、黃惠珍、陳日新、鍾│
│ │首實際已│ │ │ │一鴻、林秀瓊許碧蘭、│
│ │標會員5 │ │ │ │許子佳、陳建武吳遠維
│ │人) │ │ │ │、沈建隆丙○○、吳宜│
│ │ │ │ │ │蘭、林敏崔、儲有言、柳│
│ │ │ │ │ │珠琴、周麗珠張金臺、│
│ │ │ │ │ │周寶珠姜玉連何蜀西
│ │ │ │ │ │、李麗真吳應熙、潘秀│
│ │ │ │ │ │美、高月娥鄧淑芬、游│
│ │ │ │ │ │桂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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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2.12.1 │廖芳美│4,000元 │(00000-0000)│黃惠珍、陳日新、鍾一鴻│
│ │(第十五│(廖喜│ │×(41-10) │、林秀瓊許碧蘭、許子│
│ │會期,含│美) │ │=496,000元 │佳、陳建武吳遠維、沈│
│ │會首實際│ │ │ │建隆、丙○○吳宜蘭、│
│ │已標會員│ │ │ │林敏崔、柳珠琴、周麗珠
│ │10人) │ │ │ │、張金臺周寶珠、姜玉│
│ │ │ │ │ │連、何蜀西李麗真、吳│
│ │ │ │ │ │應熙、潘秀美高月娥、│
│ │ │ │ │ │鄧淑芬游桂葉廖芳美
├──┼────┼───┼────┼──────┼───────────┤
│ 六 │93.9.1 │吳遠維│4,300元 │(00000-0000)│沈建隆丙○○吳宜蘭
│ │(第二十│ │ │×(41-18) │、林敏崔、柳珠琴、周麗│
│ │四會期,│ │ │=361,100元 │珠、張金臺周寶珠、姜│
│ │含會首實│ │ │ │玉連、何蜀西李麗真、│
│ │際已標會│ │ │ │吳應熙潘秀美高月娥
│ │員18人)│ │ │ │、鄧淑芬游桂葉、廖芳│




│ │ │ │ │ │美、吳遠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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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3.11.1 │沈巧鳳│4,600元 │(00000-0000)│丙○○吳宜蘭、林敏崔│
│ │(第二十│ │ │×(41-19) │、柳珠琴、周麗珠、張金│
│ │六會期,│ │ │=338,800元 │臺、周寶珠姜玉連、何│
│ │含會首實│ │ │ │蜀西、李麗真吳應熙、│
│ │際已標會│ │ │ │潘秀美高月娥鄧淑芬
│ │員19人)│ │ │ │、游桂葉廖芳美、吳遠│
│ │ │ │ │ │維、沈巧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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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93.12.1 │吳遠維│4,500元 │(00000-0000)│丙○○吳宜蘭、林敏崔│
│ │(第二十│ │ │×(41-19) │、柳珠琴、周麗珠、張金│
│ │七會期,│ │ │=341,000元 │臺、周寶珠姜玉連、何│
│ │含會首實│ │ │ │蜀西、李麗真吳應熙、│
│ │際已標會│ │ │ │潘秀美高月娥鄧淑芬
│ │員19人)│ │ │ │、游桂葉廖芳美、吳遠│
│ │ │ │ │ │維、沈巧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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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4.4.1 │吳宜蘭│4,000元 │(00000-0000)│柳珠琴、周麗珠張金臺
│ │(第三十│(儲有│ │×(41-22) │、周寶珠姜玉連何蜀
│ │一會期,│言) │ │=304,000元 │西、李麗真吳應熙、潘│
│ │含會首實│ │ │ │秀美、高月娥鄧淑芬、│
│ │際已標會│ │ │ │游桂葉廖芳美吳遠維
│ │員22人)│ │ │ │、沈巧鳳、吳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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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4.7.1 │張金臺│4,200元 │(00000-0000)│周寶珠姜玉連何蜀西
│ │(第三十│ │ │×(41-24) │、李麗真吳應熙、潘秀│
│ │四會期,│ │ │=268,600元 │美、高月娥鄧淑芬、游│
│ │含會首實│ │ │ │桂葉、廖芳美吳遠維、│
│ │際已標會│ │ │ │沈巧鳳、吳宜蘭張金臺
│ │員24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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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4.8.1 │吳宜蘭│4,800元 │(00000-0000)│周寶珠姜玉連何蜀西
│ 一 │(第三十│(儲有│ │×(41-24) │、李麗真吳應熙、潘秀│
│ │五會期,│言) │ │=258,400元 │美、高月娥鄧淑芬、游│
│ │含會首實│ │ │ │桂葉、廖芳美吳遠維、│
│ │際已標會│ │ │ │沈巧鳳、吳宜蘭張金臺
│ │員24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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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4.9.1 │周亨禪│4,700元 │(00000-0000)│姜玉連何蜀西李麗真




│ 二 │(第三十│(周寶│ │×(41-24) │、吳應熙潘秀美、高月│
│ │六會期,│珠) │ │=260,100元 │娥、鄧淑芬游桂葉、廖│
│ │含會首實│ │ │ │芳美、吳遠維、沈巧鳳、│
│ │際已標會│ │ │ │吳宜蘭張金臺周亨禪
│ │員24人)│ │ │ │ │
├──┼────┼───┼────┼──────┼───────────┤
│ 十 │94.11.1 │何蜀西│4,500元 │(00000-0000)│李麗真吳應熙潘秀美
│ 三 │(第三十│ │ │×(41-25) │、高月娥鄧淑芬、游桂│
│ │八會期,│ │ │=248,000元 │葉、廖芳美吳遠維、沈│
│ │含會首實│ │ │ │巧鳳、吳宜蘭張金臺、│
│ │際已標會│ │ │ │周亨禪何蜀西
│ │員25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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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5,2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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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