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484號
TPDV,97,訴,2484,2008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丁○○
被   告 戊○○原名蘇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所簽具與原告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述:
(一)緣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卡,依約被 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向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1 、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 原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95年5月1 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32,035元,及其中本 金126,164元未按期繳付。
(二)被告復於94年2月17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借款為21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8.5%計算,依年 金法分36期還款,併入被告持有由原告發行之信用卡 每月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款項一同繳納,如未依約 於繳款期限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 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 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 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 告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時,則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詎被告至95年5月13日止,帳款尚餘170,188元 及其中本金162,022元未按期繳付。
(三)被告原於93年6月2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借款為28萬元,未清償部份229,600元由原告於94年3 月30日以「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利息 按年息14.8%計算,依本利平均法分60期還款,併入 被告持有由原告發行之信用卡每月帳單中,與信用卡 消費款項一同繳納,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繳款或未繳 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 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 息1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95年5月13日止,帳款 尚餘225,304元及其中本金214,981元未按期繳付,依 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四)另原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匯通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商業銀行),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與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業銀行) 合併,國泰商業銀行為消滅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原國泰商業銀行暨 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權利義務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核准函、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 信貸款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結果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 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 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