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23號
TPDV,97,補,523,2008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1/1頁


參考資料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