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橋傳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