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62號
TPDV,97,補,462,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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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橋傳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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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橋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