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為定期
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續期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44年7月25日生,自97
年1月29日起迄至勞動基準法第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0
歲止,尚約有7年5個月(即89個月),是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
續期間為89個月。而依原告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8,5
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6,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