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肯達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肯達是 國際有限公司、丁○○及丙○○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5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計 算 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相對人於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 備 註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 22,087元│ │ │
│ ├──────────┼────────────┤ │ │
│ │合計 │ 22,087元│ 22,087元│ │
├──┴──────────┴────────────┴─────────────┴─────────────┤
│總計: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087元。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