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
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Ltd)
kyo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水建設株式
會社)Shimi
,To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賴浩敏律師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億零柒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之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民 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100,714,252元擔保免為假執行,並 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變換 提存物等語,業據提出上開判決、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資料、提存書及擔保金收據等件為證。核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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