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723號
TPDV,97,聲,1723,200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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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源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源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源典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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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