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雷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到院。
㈡海天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