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667號
TPDV,97,聲,1667,200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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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雷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到院。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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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