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毅平
相 對 人 加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恆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毅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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