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90號
TPDV,97,簡上,90,2008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國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 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1/1頁


參考資料
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