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8997號
TPDV,97,票,18997,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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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8997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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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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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JOJIT QUINTOS ROSARIO) 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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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