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3626號
TCDM,91,聲,3626,20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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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叁點陸零公克,包裝重合計貳點伍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重合計約肆叁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上午 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二九號,查獲被告甲○○所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十二包(驗餘淨重合計三.六0公克,包裝重合計二.五六公克,聲請 書誤為六.二公克)及安非他命五包(含袋重合計約四三.五公克)。茲因被告 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 字第一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為其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處置,已 另行簽結。然上開扣案之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十二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 重合計三.六0公克,包裝重合計二.五六公克等情,有該局編號000000 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包(含袋重合計約四三.五公克),則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上開物品均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 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嘉 蕙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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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