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信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杏元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燕 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杏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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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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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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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10日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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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0.27 │106.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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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22號 │第6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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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71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43號│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3.22 │106.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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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71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43號│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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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6.04.24 │106.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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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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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6697號(執行完畢)│第9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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