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7754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梵天企業有限公司、乙○○、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元之正確到期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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