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中略述每月家計新台幣(下同)10,000元, 請詳述包括何種支出,並提出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起,依約履行之期間為何(詳述履行之起 迄時間,如有部分履行之情形,亦請詳載履行狀況)。 ㈢聲請人仍未敘明對張賴碧共同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前次裁定已命補正,迄未補正)。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賴惠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