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附表:
㈠聲請人於95年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 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⒈財產目錄部分:含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動產 (含名稱 、種類、數量)、 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 止之存款數額)、 股票 (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 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 (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性質及所在地應 敘明);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 明係何種權利及其擔保金額。
⒉收入數額部分:含聲請前二年內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 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並請提出聲請人現任職單位及每月薪資收 入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⒊必要支出數額部分:聲請人之公司地址、丙○○之學校名稱 地址、住家至公司學校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 之行照、油資,稅賦開支(含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丙○○
之保險契約及收據證明,丙○○之補習地點補習種類項目支 出及其收據證明,聲請人97年1 月至3 月間償還17282 元之 債權人名稱項目日期金額明細。
⒋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乙○○、丙○○、丁○○之 年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就該扶養義務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分擔金額,請說明聲請狀內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所記載每 月實際支出丙○○扶養費11455 元,該金額是否即為「聲 請人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所記載關於 丙○○之各項支出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 出之證明文件,暨乙○○、丙○○、丁○○近二年之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㈢債權人清冊部分:是否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債權,如有,請表 明其債權人姓名、地址、主營業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 權數額,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該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㈣請備齊各項書狀所載證明文件。
㈤提出聲請人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㈥說明有無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如有,其案號?㈦聲請前二年內有無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損及債權人之權利?或 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完畢?若無,亦應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