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政元
具 保 人 許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
聲沒字第163號、106年度執字第6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哲維因受刑人丁政元犯詐欺案,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揭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 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 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 事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拘提不遇訪 談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份、完整 矯正簡表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 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