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85號
TPDV,97,法,85,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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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沈慕漢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 救盲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醫 字第0900062414號設立許可有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乃提請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 救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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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