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83號
TPDV,97,法,83,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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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於民國96 年5月28日召開第28屆第3次總議會暨董事會聯席會議紀錄, 決議修改該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爰依民法第62條及 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該會第28屆 第3次總議會暨董事會聯席會議紀錄1份、捐助暨組織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3份、修正前原捐助暨組織章程1份為證。三、查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 聲請予以變更如附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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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