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495號
TCDM,91,易,2495,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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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一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違反不得聘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設於台中縣烏日鄉○○路○段一五二號「金主顧檳榔」之負責人,從事 檳榔零售業,並得依其業務需要僱用勞工,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雇主。其明知雇主非經取得工會或勞工之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 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及具有一定法定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外,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乙○○並無符合前開 規定,又該「金主顧檳榔」亦無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其 檳榔攤正常工作時間,且因時間緊急,不及報告主管機關核准之事由存在,即乙 ○○竟在未具備上開法定條件下,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底起,以月薪新台幣(下 同)一萬至二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已滿二十歲之甲○○自午後四時至翌日凌晨 零時止,在該檳榔攤從事販售檳榔之工作。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午後十 一時十分許,甲○○仍在該處販賣檳榔而為警查獲。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證人甲○○於警訊時均坦白承認且互核相符, 並經證人即製作該二人警訊筆錄之烏日派出所警員陳作豪謝建男、謝昇志於偵 查時到庭證述明確,復有警員所制作之現場圖及查獲當時之現場照片一紙附卷可 稽。雖被告於偵查時辯稱:伊並未僱用甲○○在該檳榔攤工作,甲○○是伊未婚 妻,未支薪云云,然查:被告乙○○及證人甲○○於警訊之時均未曾表明其二人 係為未婚夫妻關係,其二人係一同照顧該檳榔攤,並非僱用關係等情,此據上開 三名警員作證屬實,就此重要事項未於被警查獲之初立即表明,提出抗辯,顯不 合常情;另檢察官質諸其二人對於該檳榔攤之成立時間、金錢收入及盈餘分配等 事項,其二人所供互有歧異之處。參以,被告乙○○及證人甲○○各請其母親羅 何秀雲林玫秀到庭作證其二人早已訂婚之事,但羅何秀雲、林玫秀經隔離訊問 後,對參與訂婚之人數竟亦陳述不一。綜上所述,被告乙○○之辯解,乃為推諉 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按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 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衞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 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 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2、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 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3、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4、遇有國家緊急 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5、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6、衞生福利及公 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乙○○僱用甲○○於午後四時至翌晨零時之時間內工作(在上開法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之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範內),並未備有交通 工具接送(此據甲○○於警訊時供述明確)等雇主應提供之安全衛生設施,亦未 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等情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且亦無緊急之情事不及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情形,是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論處。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手段、目的及其犯罪所生 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政純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衞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六、衞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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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