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8號
聲請人 齊孝仁即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股東姓名及所持股數之股東名冊。
二、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
三、將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資料及經監
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方法。
五、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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