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卓忠三律師即富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富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尤麗敏為富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富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尤麗敏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尤麗敏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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