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立富企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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